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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8 来源:企策邦 浏览次数:3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主管部门)。

三、地方工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本通知第一条),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8888/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于4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初核不通过企业,在系统内备注不通过理由。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六、地方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列入清单享受本优惠政策。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2月8日

附件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相关资质及荣誉证书等(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资质证书)。

2.企业员工总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总数、从事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发人员总数说明及其月平均人数占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并附上企业从事申报产品研发人员名单,以上材料请逐一统计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优惠政策2023年度最后一个月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的202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先进工业母机产品销售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先进工业母机产品销售收入如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不能体现,请企业自行核算并加盖企业公章;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4.企业开发/拥有的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十条以内代表性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材料。

5.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可证明所申报产品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关键技术参数证明材料(须为第三方提供,企业自证材料无效)。

6.2023年度关于申报产品的10份(以内)订单额度最大的销售合同复印件(须为申报产品本身的销售合同,其他产品无效)。

7.一至两份关于申报产品的具有代表性的用户报告。

8.2023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承诺书(模板下载见网页左侧“填报资料下载”)。

9.企业拥有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情况的证明材料,并注明平台名称、主管部委、属于国家级或者省级等。

10.近10年企业承担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十份以内省级以上研发项目(作脱密处理)的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金额、委托单位以及国家级或者省级等。

11.10条以内企业牵头/参与申报产品标准制修订情况清单(模板下载见网页左侧“填报资料下载”)。

12.申报产品获得的奖项证明。

13.机床装备/机械基础装备制造成熟度评价等级证书。

14.当地工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其中第1-8项为必须提供项。

政策链接

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年第44号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 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 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 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二、第一条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 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 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 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 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 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的重点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 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第一条所称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本公告附件 《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 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 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清单管理的, 由国家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 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的, 税务机关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 第45号)规定的核查机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12日

附件

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

一、金属切削机床

定位精度≤10 微米/米,并安装数控系统。

二、铸造装备

1.真空熔铸装备:坩埚容量≥50千克。

2.感应熔炼电炉:熔化量≥10吨。

3.粘土砂造型线:静压造型生产线造型效率≥100型/小时,砂箱 尺寸1200毫米× 1000毫米及以上;垂直造型线造型效率≥400型/小时。

4.大型自硬砂成套设备:处理能力≥60吨/小时的连续式混砂机,60吨级及以上振实台、起模机。

5.高压压铸机:合模力≥6000吨。

6.挤压铸造成套设备:锁模力≥1000吨。

7.气力输送铸造废砂再生设备:处理能力30吨/小时以上, 旧砂回用率水玻璃砂90%以上、树脂砂94%以上。

三、锻压装备

1.数控液压机:公称压力≥1000 吨。

2.数控多连杆机械压力机:公称压力≥1000 吨,冲压生产线≥2000 吨(总吨位)。

3.冷锻机械压力机:公称压力≥630 吨。

4.热模锻压力机:公称压力≥2000吨。

5.热等静压装备:有效热区直径≥1000毫米。

四、焊接装备

1.数字化弧焊装备:数控系统跟踪补偿精度 0. 1 毫米—0.5 毫米、焊接工艺参数波动小于 2%—5%。

2.激光、电子束等高能束焊接装备:机电协同控制精度 1%、跟踪补偿精度 0. 1 毫米—0.5 毫米、焊接工艺参数波动小于 2%。

3.惯性、搅拌摩擦焊及电阻焊装备:机电协同控制精度 1%、

响应速度 5 毫秒— 10 毫秒;数控系统跟踪补偿精度 0.05 毫米—0.1毫米。

五、热表处理装备

1.真空热处理装备:装炉量≥1 吨。

2.控制气氛热处理装备:装炉量≥1 吨。

3.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电源感应热处理装备。

4.连续热处理生产线:生产能力≥1 吨/小时。

5.自动电镀设备:行车上自带独立控制箱和主可编程逻辑控制

器网络通信,具备四轴运动能力。

6.低压等离子喷涂设备:真空室尺寸≥Ф2000毫米×3000毫米,喷枪使用功率≥80千瓦。

7.溶液等离子喷涂设备:喷枪使用功率≥100 千瓦,浆料输送率≥0.5 升/分。

8.真空镀膜装备:膜层不均匀性≤±10%,故障诊断节点数≥1000。

六、数控装置

具备三轴及以上联动控制功能。

七、滚动功能部件(丝杠/导轨)

P3 精度以上

八、电主轴

动态回转精度≤10 微米。

九、数控转台定位精度≤15″。

十、位置反馈元件(光栅尺/编码器)

直线准确度≤±3 微米;旋转准确度≤±2.5 ″。

十一、摆角头

定位精度≤15″。

十二、动力刀架刀库

分度精度≤±6″,换刀时间(T-T)≤2.5 秒。

十三、真空系统

1.镀膜机:整机漏率达到 1.0 × 10-8 帕斯卡 · 升/秒量级,工作真空度保持时间≥6 个月。

2.工业炉:漏率达到 1.0 × 10-7 帕斯卡 · 升/秒量级,工作真空度保持时间≥6 个月。